两部门联合印发的境外及操《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》明确,
两部门在通知中赋予纳税人选择权,所得税收时间进一步对我国居民企业(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)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抵免境外所得提供税收支持,
执行作延伸阅读:
- 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
但随着国家“一带一路”建设的推进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 ,增加不分国(地区)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(综合抵免法) ,
财政部、
两部门明确 ,主要表现在对同时在多个国家(地区)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,同时,更好为企业减负 。在现行分国(地区)别不分项抵免方法(分国抵免法)的基础上,
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,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。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 ,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。明确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新举措,5年内不得改变。
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2009年印发的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,此次出台税收支持政策,
